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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重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0月5日
导读: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重点解析。
  (四)工程变更的监控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可能是:①要求作某些技术修改;②要求作设计变更。 
  (1)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 
  技术修改——在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原则前提下,提出的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某些技术上的修改要求,例如,对某种规格的钢筋采用替代规格的钢筋、对基坑开挖边坡的修改等。 
  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工程变更的要求 
  工程变更——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到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1)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在提供审查的变更要求中,应列出所有受该变更影响的图纸、文件清单。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 
  (3)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4) 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需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图纸修改,都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有关方面研究,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五)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见证点是国际上对于重要程度不同及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的一种区分方式。实际上它是质量控制点,只是由于它的重要性或其质量后果影响程度不同于一般质量控制点,所以在实施监督控制的运作程序和监督要求与一般质量控制点有区别。
  (六)级配管理质量监控
  (七)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控制。
  (2)从事计量作业人员技术水平资格的审核: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测的试验工。
  (3)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控制。作业者的实际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作业效果,计量作业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
  (八)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现场管理制度、上岗证、图纸审查记录、施工方案。
  2.工程材料质量记录:进场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实验检验报告、各种合格证。
  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质量自检资料、验收资料、各工序作业的原始施工记录。
  (九)工地例会的管理
  (十)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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