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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11-02 11:13:00
导读: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考点: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由233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233.com/jjcy)编辑整理!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高于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防范道德风险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谓“相关的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根据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4月修订),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④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在从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背诚信行为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入公开募集基金行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另外,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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