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点突破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共五节。
备考复习推荐>>基金法律法规精讲班(28讲)||高频考点题
重点突破一:基金监管的概念、体系、原则和目标
基金监管特征:监管内容的全面性、监管对象的广泛性、监管时间的连续性、监管主体及其权限的法定性、监管活动的强制性。
基金监管的目标: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有效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监管原则。
重点突破二: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基金业协会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重点突破三:公募基金的监管
注册制度:基金募集注册制;提交规定文件给证监会;证监会6个月内审查,注册或不予注册。
销售活动的监管包括销售适用性、宣传推介材料、销售费用等。
重点突破四:非公募基金的监管
1.登记制度: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
2.募集方式: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3.募集对象: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①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特殊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符合①②④项规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推介方式:非公开方式,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