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募集对象主要有哪些?
目前在中国基金募集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单位:各地省市政府及高新区都有财政拨款,直接经营创业投资业务或投资到创投基金,但皆肩负政策目的,限制投资地点,或参与管理公司的股权、经营或决策。
在中国的跨国公司:部分跨国公司因有较高的人民币积累或看重中国的未来潜力,有兴趣以人民币或美元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来寻找跨国公司所需要的新的技术、项目、人才和市场,最后由跨国公司来收购那些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并扶植起来的中小企业,减少了跨国公司直接寻找项目和直接投资的风险或成本,一举多得。即使跨国公司最后没有收购那些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也推动了跨国公司所主导的产业的产业链的发展,间接地为跨国公司创造了价值。
境外基金投资者:有极少数机构投资者,愿将外币汇成人民币投入到境内的基金,把中国基金投资市场作为它们的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或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在中国最长期的基金投资。
为什么中国到了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大发展时代?
中国在创业投资基金方面已经有一定基础和规模,但在投资其他阶段和其他投资模式的专业性私募股权基金还不够成熟,需要通过与国外这一行业产业链上的不同的合作伙伴的广泛合作而共同发展,丰富不同基金的类型和功能,建构这一产业的产业链。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企业多余资金、信托公司、富裕家庭或私人的资金应该建立有效的渠道流到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推动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业的产业链,扩大这一行业的资金规模,提升行业竞争力。
民营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市场应该能够领先一步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业绩的优势,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市场。中国发展私募投融资产业的客观必然性表现在私募投融资产业是全球金融产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内在要求和实现“国退民进”产权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更是重新打造中国金融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途径和选择。
同时,中国已经有不同类型的资金供应者如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创业资本、银行、保险机构和不同类型的资金管理者如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和较成熟的基金管理人群体,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融资产业链。
为什么现行法律体系滞后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有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