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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4)

来源:233网校 2017-05-29 10:38:00

  为什么基金投资过程中承诺的资金不是一次到位?

  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基金管理公司某一个数目的资金,但不是一次性交给基金管理公司,而是分几次给。而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缴纳,兑现)所有已经承诺的资金,通常是要的多,拿的少,拿得太多也有投资压力的问题,如果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最后的投资回报率就被稀释而降低了。

  因为相当一部分资金是没有投资回报的,最多放在银行拿一个利息,这是基金管理公司所不愿意看到的,被稀释而降低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他们下一次募集基金的成功与否。这种现象(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也是机构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希望每一份钱都有很好的回报率,他们也要向这些钱的最后所有者负责和交代,回报率是制约这一产业链上每一个机构或环节的关键。

  什么是基金募集顾问?他们是如何收费的?

  基金募集顾问是代表和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募集新的基金。基金募集顾问通常可以获得所募集基金额的1%一2%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佣金的比例与所募集的基金额的大小有关,也与基金募集顾问为基金管理公司所争取到的基金管理费比例有关,如果基金管理费比例太低(通常是基金额的2.5%),基金募集顾问所得到的佣金比例也会降低。通常佣金比例是基金管理费比例的一半左右,但基金规模比较大的话,佣金比例会低一些。

  《公司法》对“募集方式”的规定有什么局限?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一般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

  因为,一般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较难形成规模,所以,还需要有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力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原因就是因为《公司法》的局限性。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二是投资者不能超过一定人数(比如100人)。

  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以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元)来界定。

  为什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比创业投资更广?

  像商业服务、金融服务、传媒、自然资源和能源、工业、地产等行业都是创业投资基金比较少投资的,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它们则是重要的投资对象。其实,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的投资是从传统产业开始的,如家用电器、日用品等。只是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的网络热开始,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科技创业企业,呈现创业投资的特色。

  而中国这个时候正好比较全面接触了国外的创业投资,又把创业投资的认识局限于发展高科技,所以对私募股权基金认识不够全面,不知道创业投资只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只是私募股权基金产业链的一个环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手段比创业投资要丰富得多,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与金融业的资产管理有关,是国外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属于科技部“管辖”。

  为什么中国创投行业到了重新洗牌的时候?

  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要形式的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国内外资本进入这一行业,投资业务的竞争加剧,好的投资项目不够;而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人员素质不高,投资理念和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对各个行业或技术的发展变化把握不住,对所投企业的帮助、推动不力;同时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有限,投资套现困难,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和募集新的基金。

  另外,公司制的投资机构纷纷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原有的一批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面临着募集基金的能力不足的问题;第一代的创投从业人员也因为所在创投公司的体制问题和业绩问题而纷纷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从企业出来的高级经理人和成功上市或卖掉企业的企业家、创业团队也有兴趣进入创投业,尤其是创业板推出后或者主板和香港GEM上有更多的民营企业上市后,会产生更多的由企业家转化的创业投资家;同时富裕的专业人士和证券业的高资产人士也部分进入创投业。

  创投业将不再局限于投资科技企业,在中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环境下,传统产业和服务业的需求空间更大,创投业在中国将以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融资的面貌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产业的大型企业将扩展成为金融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式的财团,私募股权投融资可以成为比股市更重要的资本市场。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外部退出机制就是上市、收购、回购等向其他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各种渠道。而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阶段看,后一阶段的基金的投资通常也是前一阶段的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之一,私募股权基金在所投资的企业的股份不仅可以卖给其他大企业或战略投资人,或者由管理层回购,也可以卖给后期的私募股权基金。

  前期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后,并不一定要等到企业上市后才退出,而可以把所持有的一部分股份卖给作后期投资的基金,保留一部分到上市后才套现,这样前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先把本钱和一部分利润先收回来,这对这一基金的出资者即有限合伙人(机构投资者)也是一个利益上的保证。从企业的角度看,引进作后期投资的基金,作为股东可以利用后期投资基金在企业成熟期的专业经验,避免前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的成熟期的经验不足而无法提供增值服务或提供了错误建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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