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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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人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等。
(二)失业登记办理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人的劳动,并且月收人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人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等。
(二)失业登记办理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人的劳动,并且月收人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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