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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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就业再就业的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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