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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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三)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眼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三)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眼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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