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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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一种则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其目的是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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