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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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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虽然很长,但受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及其经济、金融体制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直到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初步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务开始有了较大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权都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多元化,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分业经营的格局基本形成,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新的金融格局和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为此,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分别进行了移交。在确立分业监管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银行业的监管。
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加强监管的需要,2003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基本确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中外监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以及“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所谓“管法人”,是指注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所谓“管风险”,就是以风险作为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围绕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努力管控银行业风险,促使银行体系稳健经营。所谓“管内控”,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监管者的任务主要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改进内控水平和效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是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让公众方便地获取有关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加大市场约束力度。同时,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提高履行职责的透明度,规范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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