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
5、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
① 定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③ 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四个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在开庭 3 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在开庭审理前 3 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调解:
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撤诉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
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的,可以当即进行审理,当即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
在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按照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和 30 日内审结。
7、审判监督程序
(1)定义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再审的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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