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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1)

2010年9月26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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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3、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4、第二审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要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于2007 年10月28日修订、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3、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民事纠纷的审判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2)国家审判机关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先到达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裁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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