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ʦ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经济师>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章

2013年2月2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四、代理

  (一)概念

  考试内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内容: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考试内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考试内容: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考试内容: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编辑推荐:
  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模拟卷汇总
  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章节习题汇总
  2003年-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经济师考试内容,233网校提供了2013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免费试听>> 

责编:lq评论
γרҵ ʦ ԭ/Żݼ
2017û 640 / 280
2017רҵ֪ʶʵ񾫽 640 / 280
2017Դרҵ֪ʶʵ񾫽 640 / 280
2017̹רҵ֪ʶʵ񾫽 640 / 280
2017˰רҵ֪ʶʵ񾫽 640 / 280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