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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章

2013年2月2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六、民事责任

  (一)概念

  考试内容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民事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

  考试内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2.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试内容:侵权的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

  (1)财产损害

  包括误工损失、医药治疗费的赔偿等。

  (2)人身损害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3)精神损害

  (4)其他相关规定

  ①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③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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