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控制职能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控制工作的基本知识、控制T作的主要原则。
考试内容
一、控制工作概述
控制的概念、控制的过程、控制的主要类型。
二、控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控制与计划相适应、控制与组织相适应、控制要具有客观性、控制要具有整体性、控制要抓住关键点、控制要具有及时性、控制要具有灵活性、控制要具有经济性、控制要具有前瞻性、鼓励自我控制。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法的基础知识,并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对经济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与思考。
考试内容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的内容。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及内容。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其组成。
第二十九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对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与思考。
考试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内容。
三、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的各种表现形式;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及其组成。
四、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章 民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理解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并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做初步分析,能够依据民法基础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躲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埋、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终止。
五、民事权利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六、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
第三十一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理解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并能对行政法律关系做初步分析,能够依据行政法基础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行歧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基础知识,并能够运用程序法基础知识解决经济和行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考试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罔;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侵权赔偿责任。
三、仲裁法基础知识
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效力;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仲裁庭组成的方式;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