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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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
2.保险金额的调整
(1)超过保险工程造价时,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内对工程作出记录
(3)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还要规定免赔额)
2.第三者责任险
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并以危险方式承保
按总保险金额或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
2.保险金额的调整
(1)超过保险工程造价时,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内对工程作出记录
(3)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还要规定免赔额)
2.第三者责任险
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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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并以危险方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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