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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劳务”收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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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劳务”收费法的适用范围: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但其经济效益难以直接衡量,而其产品可以全部或部分进入市场的支出项目(如教育、交通等支出)。
  通过制定和调整“公共劳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改进“公共劳务”的使用状况使之达到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目的。
  与“成本一效益”分析法以及费用选择法的区别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来达到对“公共劳务”有效地节约地使用,而不是对财政支出备选方案的选择。
  公共劳务的定价:免费和低价政策、平价政策、高价政策。
  1.免费和低价政策
  适用于必须从全局和社会的利益出发,在全国普遍使用,但居民对此尚无完全觉悟的情况,如强制进行义务教育,强制注射疫苗等。
  2.平价政策
  适用于从全社会的利益来看,无需特别鼓励使用,又无必要特别加以限制使用的“公共劳务”。如公路、公园、铁路、医疗。
  3.高价政策
  适用于从全社会利益来看必须限制使用的“公共劳务”。如繁华阶段的机动车停车收费。
  公共劳务收费法只适用于可以买卖的、适于采用定价收费方法管理的公共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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