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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销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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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征增值税。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包装物作为资产单独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
  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
  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
  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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