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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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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的检查
  土地转让、开发产品销售、租金收入,应按5%的税率申报纳税,而不应该按3%申报纳税。
  (二)营业收入实现时间的检查
  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收入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规定日期收入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的实现。
  5.采取预收款销售商品房的,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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