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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福利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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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的检查
  工资检查包括:人员组成、工资总额组成、工资分配。
  1.人员组成的检查
  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包蛞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在册临时工。
  不包括: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者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检查时注意不属于本企业人员、属于费用工(从费用中列支的非在册临时雇佣人员)和虚报冒领等三种情况的工资支出。
  2.工资总额组成的检查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
  3.工资分配的检查
  核查工资的分配是否按照其实际用途进行列支,有无不应列作生产成本而计人生产成本的情况。
  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制造费用”;工厂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1.福利费的检查
  税法: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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