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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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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
  1.效率原则
  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为标准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所得税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一般划为地方税。
  2.适应原则
  以税基的宽窄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增值税应属于中央税,房产税应属于地方税。
  3.恰当原则
  以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平作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所得税应划归中央政府。
  4.经济利益原则
  以增进经济利益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划归中央。
  (二)税收收入划分的方式
  1.分割税额(收入分享)
  先统一征税,然后再将税收收入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分割。如原来的“总额分成”。
  2.分割税率
  按税源实行分率计征的方式,即由各级财政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
  3.分割税种
  4.分割税制
  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
  5.混合型
  (三)税收收入划分的具体做法
  1.将那些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以及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等。
  3.对于那些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如果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则应该划归中央政府,反之则划归地方政府。
  4.将进出口关税和其他收费全部划归中央政府。
  5.将那些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源分布较广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等划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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