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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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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 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由其直接预担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依法向用 人单位、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 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 津贴、医疗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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