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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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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
  2.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的。
  3.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4.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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