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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入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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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分类标准,政府有4种主要的收入来源渠道:税收、社会缴款、赠与收入和其他收入。
  (1)、税收是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得的强制性资金转移。
  (2)、社会缴款,包括社会保障计划收入和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计划收入。社会缴款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可以由雇员、代表雇员的雇主、自营职业者缴纳,也可以由无业人员缴纳;缴款额与缴款人的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相关。
  强制性社会缴款与税收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规定的事件(如疾病和年老)发生,缴纳人和其他受益人有权获得某些社会福利,但缴纳税收并不能使纳税人获得相同的权利。
  对于那些缴款额与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无关、并专用于社会保障计划的强制性付款,应视为税收,而不是社会缴款。
  (3)、赠与收入,是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那里得到的非强制性的转移。它们是对一国政府自有财政收入的补充,可以是现金或实物的形式。
  (4)、其他收入,是指税收、社会缴款和赠与以外的所有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如使用费和规费)、利息和其他财产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除赠与以外的其他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自愿转移以及罚金和罚款。
  2、我国政府收入分为:
  (1)税收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4)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
  (5)债务收入;
  (6)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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