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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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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1)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
  (2)巴塞尔委员会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要求为2.5%;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要求为0~2.5%。
  2.引入杠杆率监管内容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1)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巴塞尔委员会决定设立为期8年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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