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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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的,如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的,如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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