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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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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过错性解除。
  (2)非过错性解除。
  (3)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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