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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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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轮船公司(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将货物送达目的港,由托运人支付固定运费的协议。班轮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班轮运输合同中还常常出现合同第三人即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或灭失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请求发货人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但如果收货人本身即为托运人,收货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
  (5)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4.光船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只将船舶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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