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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8)

2009年9月2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有( )。
  A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40%的董事提议
  C总经理提议
  D监事会提议
  E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答案】ABDE

责编:xuxiaomi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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