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8)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有( )。
A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40%的董事提议
C总经理提议
D监事会提议
E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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