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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8)

2009年9月2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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