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用益物权资料详解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役权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如: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 “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甲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地役权。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接上例,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若甲取得地役权未经登记,则法院不予支持甲的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例题:课后题第2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 )。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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