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用益物权资料详解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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