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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详解(2)

2010年2月1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课后题第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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