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详解(2)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课后题第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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