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详解(2)
合同的效力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
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
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例题2:课后题第1题】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D.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约定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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