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讲义(31)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题·单选题】(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B.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答案]C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例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ABCD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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