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二章
(3)抵押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产) | |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题13:2010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B
(二)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2、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3、质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注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本章主要考点总结】
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 物权的种类
4、 物权的保护方法
5、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6、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消灭方式
7、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定
8、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9、 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
10、 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
11、 抵押财产的基本规定
12、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质权的种类
13、 留置权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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