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四章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节考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节内容: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章主要考点总结】
1、 公司的特征及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6、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组成
7、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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