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第32章
- 第1页: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
- 第2页:物权法律制度: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星)
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独占性 | 实行“一物一权”主义 |
全面性 |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
单一性 | 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
存续性 | 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存续 |
弹力性 |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他物权消灭,所有权限制解除。 |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星)
1.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 生产 | 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 |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
拾得遗失物 |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 |
国有化和没收 | 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 |
继受取得 |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 |
善意取得 | 1.定义: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要件: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办理登记, 动产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3.限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4.适用:货币和不记名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例题-多】(2011)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继承房产
B.财产收归国有
C.没收非法所得
D.生产产品
E.接受赠与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原始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所以答案是BCD。
2.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转让所有权。
(2)所有有权的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三)共有(二星)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只有一个所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份额的确定: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确定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收益权: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3)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共有财产、重大修缮: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份额的确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才能确定份额。
(2)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平等关系
(4)转让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成立的原因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
标的物 |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
权利的享有 |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
【例题-单】(2011)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占该船70%份额”,达到了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所以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了。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星)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有一体性,登记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有了共有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例题-单】(2011)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 )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B.物业管理公司
C.业主委员会
D.小区全体业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相同系列>>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汇总
相关推荐:
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习题汇总
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必备公式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章节辅导 模拟题汇总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经济师考试内容,233网校提供了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免费试听>>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各科考试特点汇总05-23
- 2016年中级各科背诵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备考计划表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特点分析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