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知识:第三十二章
- 第1页:考情分析
- 第2页:考点一 物权概述
- 第3页:考点二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
生产、孳息 |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
国有化、没收等 | ||
所有权的 |
原始取得
|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
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
取得
|
继受取得
|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 |
所有权的 |
相对消灭 |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转让所有权 | |
消灭 |
消灭 |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
2.原始取得的方式——添附
添附的三种情形
种类 |
概念 |
举例 |
混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
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 |
附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
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 |
加工 |
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动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
木板加工家具 |
3.原始取得的方式一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定义 |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
要件 |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
适用 |
(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
(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者区别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专有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一一共有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例3·多选题】关于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B.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C.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D.所有权是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E.物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扣担保物权。选项BE说法有误。
【例4·单选题】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 )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
B.添附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先占的概念。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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