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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国际税收(4)

2009年12月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抵免限额的计算:

  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的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1)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采用综合抵免的方法,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发生的不足限额和超限额部分互相抵消。综合抵免可以使纳税人获得限度的抵免。

  (3)分项抵免限额。

  在采用综合抵免法时,为防止纳税人以某一外国较低税率形成的不足限额部分,冲抵另一外国较高税率形成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税收逃避,对某些项目的收入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分项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本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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