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所得税制度(4)
2、公式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公式中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
①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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