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第十一章强化辅导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国际背景。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机制。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内容。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方式与机制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
,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和规模的迅速扩张。
第二,金融市场的全球联动。
第三,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
第四,金融资本的频繁跨国流动。
2.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进行剖析,指出应在发展中国家解除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理论。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与之前金融监管理论以金融体系安全优先为核心相比,金融自由化理论更尊崇效率优先的原则。
伴随着金融深化的理论,一方面许多国家加快开放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放松了对于跨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跨国银行得到了全面发展和迅速扩张,其触角已经伸到了几乎每一个新兴市场。1997年12月,WTO达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协定》,WTO开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务领域。该协定规定参加成员有义务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WTO的一般性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渐开放市场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将同样适用于WTO成员国的金融行业。跨国金融机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机遇。另一方面,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通过日益频繁的并购活动,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金融机构呈现出大型化、业务交叉、国际化等特征。
3.金融风险的全球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汇市场风险。
第二,国际银行业的风险。
第三,国际证券市场的风险。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认为衍生工具至少涉及6种风险,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监管当局以及国际社会成立的各种机构,比如IMF、WB、BIS、WT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等。
从形式上看,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有规则性协调和相机性协调。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机制
1.信息交换
两国或者多国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国际协调基本的内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协调
3.危机管理
4.联合行动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一)对人民币汇率、防范热钱、打击非法洗钱和资金外逃方面的协调
我国的汇率制度目前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盯住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三)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近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日益加快。一方面,跨国银行集团的发展形成了国际银行间的竞争;另一方面,国际资本流动包括国际借贷的增加,使银行风险国际化。
为了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管的原则和标准,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10个主要国家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先是着眼于如何增强国际银行的资本来源,以利于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继而又认识到有必要在成员国中间用统一的办法衡量其资本充足性,并建立资本充足性的标准,以实现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的两个根本目标: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应服务于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二是本着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和确保制度公平的观点,在新框架应用于各不同国家的银行时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历次的“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原则、监督权利的分配、监管标准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具有同样的目标,即通过对银行提出统一的资本金要求,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银行国际竞争的公平性。新协议作为原协议的替代,设计目标是要提高资本金要求对银行风险的敏感程度和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的有效性。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督、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并分别在这三方面加以创新。
四、证券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重要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总部设在西班牙的马德里。
IOSCO的成员国协议通过了一个性框架,确立了这个国际组织的功能:
(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规则以维持市场的高效、成功运作;
(2)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3)共同致力于建立国际证券交易的准则和有效监管;
(4)严格适用准则并建立有效的违规者责任规范,以促进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迄今为止,IOSCO共通过了近20项决议,并根据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个公开文件,其中为重要的是两个里程碑式文件:《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和《关于协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边备忘录》。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文件同时还提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8个方面证券监管原则:(1)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2)自律的原则;(3)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4)监管合作的原则;(5)发行人的原则;(6)集合投资组合的原则;(7)市场中介机构的原则;(8)二级市场的原则。
五、保险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现有成员包括180个国家的保险监管组织。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10个方面,共17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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