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五章核心考点
第二节 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特点与保障内容
1.船舶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1)船舶保险的定义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船舶保险的特点
船舶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相比,有以下特点:
①运输货物保险一般只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而船舶保险可以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船舶营运、停泊至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
②船舶保险比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广泛得多。
③船舶保险中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
④货主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无法控制,而船舶所有对保险船舶的安全有直接影响,
2.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
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船舶的物质损失;②船舶的有关利益;③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
1.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①海上风险。
②火灾或爆炸。
③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④抛弃货物。
⑤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⑥船员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⑦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⑧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⑨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⑩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一切险除承担全损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负责下列责任;
(1)碰撞责任
我国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规定: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①人身伤亡或疾病;
②被保险船舶本船所载的货物或财产或其他承保的责任;
③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的费用;
④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玷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
⑤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①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②救助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袭击,单凭本身力量无法解脱其困境,只好请求第三者或第三者自愿前来提供帮助解脱其所处危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3)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为了保险标的的单方利益,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等对受损标的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船舶不适航;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③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④保险公司承保的战争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四、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2.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
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
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多不得超过30天。
五、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1.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船舶的保险价值确定。船舶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
2.保险费率
船舶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船龄、船型、船籍、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的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规模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定。
3.免赔额
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时,对每次事故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
六、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1.保险责任
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②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6个月才能受理;
③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④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⑤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⑥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2.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船舶战争、罢工险不负赔偿责任:
①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②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③被征用或被征购。
④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保险终止
①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船舶战争、罢工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
②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船舶战争、罢丁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a.任何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b.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c.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点击查看该系列笔记汇总: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核心考点汇总
相关推荐: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保险核心考点汇总09-28
- 2016年中级保险第十五章核心考点09-22
- 2016年中级保险第十四章核心考点09-22
- 2016年中级保险第十三章核心考点09-22
- 2016年中级保险第十二章核心考点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