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五章核心考点
节 机动车保险
一、机动车保险的对象、险种和特点
1.机动车保险的对象
机动车保险是以机动车本身及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2.机动车保险的险种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的规定
①机动车保险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将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又称基本险,包括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险种。
②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机动车保险险种的分类
①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机动车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②附加险
机动车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3.机动车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保险的主要特点有:
①机动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②机动车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采用修复方式;
③机动车保险赔偿中采用免赔方式;
④机动车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⑤机动车保险中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一般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
1.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施救和保护费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下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①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包括两种情况:
a.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b.保险车辆与按规定所载货物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②非碰撞责任
非碰撞责任具体包括: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朗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f.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g.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h.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③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b.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c.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2)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③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④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3)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②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③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损失保险有关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⑥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⑦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⑧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免赔率与免赔额
免赔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②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免赔率;
③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免赔率;
④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免赔额的,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免赔额。
5.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6.赔偿处理
(1)赔偿的处理过程
赔偿的处理过程如表5-1所示。
表5-1 赔偿的处理过程
步骤 | 具体措施 |
索赔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协助查勘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
提供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核定损失 | 保险人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机动车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
残值处理 |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
理赔计算 | 保险人根据相应的赔偿办法计算并支付赔偿金额 |
合同终止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
(2)赔款计算方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②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③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如含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3)机动车保险的其他特殊规定与协议
①代位求偿;
②碰撞互不追偿协议;
③第三者赔款平分的协议。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攀、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f.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g.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h.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③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b.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c.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2)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②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失灵;
③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④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3)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②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③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④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⑤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⑥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⑦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⑨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问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率与责任限额
(1)免赔率
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②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免赔率。
(2)责任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的过程如表5-2所示。
表5-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的过程
步骤 | 具体措施 |
及时通知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协助勘验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
提供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对第三者的赔偿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
(2)赔款的计算方法
①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②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3)其他赔偿规定
①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③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事故发生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b.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f.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g.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h.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③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b.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c.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d.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闻。
(2)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③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3)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②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③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④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⑤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⑥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⑦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⑧精神损害抚慰金;
⑨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免赔率
(1)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2)免赔率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③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④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如表5-3所示。
表5-3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
步骤 | 具体措施 |
及时通知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协助勘验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
提供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赔款计算 | 保险人根据相应的赔偿办法计算并支付赔偿金额 |
(2)赔款的计算方法
①对每座的受害人,如: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则: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②对每座的受害人,如: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侧<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则: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五、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1.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责任免除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②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④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⑤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⑥新增设备的损失;
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⑧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⑩因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有关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3.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免赔率
保险人应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①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②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5.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赔偿处理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如表5-4所示。
表5-4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
步骤 | 具体措施 |
索赔通知 |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
提供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
理赔方式 | 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
赔款计算 |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
赔付结案 |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
合同终止 |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 |
六、机动车保险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保险费的计算
(1)机动车损失保险费率
确定机动车损失保险费率时一般应考虑从车因素、从人因素、其他因素。
①从车因素
从车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车辆的用途、车辆新旧、车辆安全配置、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
②从人因素
从人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违章肇事记录、索赔记录、婚姻状况、职业、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和品行、驾驶员数量。
③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多辆车优惠,奖惩制度,免赔规定,再保险情况,通货膨胀,货币的时间价值,法律、法规及政策。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赔偿限额确定的保险费。
(3)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是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短期费率分为两类:按日计费和按月计费。
按日计费适用于被保险人新购置的车辆的投保,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保险费=年保险费×保险天数/365
按月计费适用于应投保人要求而签订的短期保险,其计算公式为: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2.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率。优待的条件为:
①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
②保险期内无赔款;
③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七、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包括11种,如表5-5所示。
表5-5 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险种 | 介绍 |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 |
责任免除 |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 |
赔偿处理 |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自燃损失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自燃损失险 |
保险责任 | ①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责任免除 | 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②由于擅长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率起火造成的损失;③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军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④自燃损失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 |
赔偿处理 |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 |
新增加设备 损失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 |
责任免除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 |
车身划痕损失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车身划痕损失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 |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②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③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④车身划痕损失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 |
赔偿处理 | ①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②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 | |
发动机涉水 损失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可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和承担 | |
责任免除 |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免赔率 | |
赔偿处理 |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 |
修理期间费用 补偿险 | 投保要求 | 只有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方可投保此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 |
责任免除 | ①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②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③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④本保险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 |
赔偿处理 | ①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 |
车上货物责任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 | 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②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③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④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⑤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⑦车上货物责任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 |
赔偿处理 |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 |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 投保要求 |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此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 | ①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②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③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④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 |
赔偿处理 |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 |
不计免赔率险 | 投保要求 |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此险 |
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 |
责任免除 | ①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②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③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④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⑤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⑥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 |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 ①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此险 ②投保了此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有关条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 |
指定修理厂险 | ①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指定修理厂险; ②投保了指定修理厂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相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具有不同的特点,如表5-6所示。
表5-6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比较
区别 | 交强险 | 商业三责险 |
实施方式 | 强制保险 | 自愿保险 |
目的 | 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
性质 | 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政府行为 | 商业保险,属于买卖行为,其经营目的是营利 |
责任范围 | 保险责任范围较宽泛 | 保险责任范围较窄 |
责任限额 | 责任限额较低,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 任限额较高,采用综合责任限额 |
条款、费率制定方式 | 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和公布 | 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
辅助补偿制度设置 | 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垫付和追偿制度 | 没有设置相应的对受害人的辅助补偿制度 |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垫付和追偿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4.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
(1)责任限额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如表5-7所示。
表5-7 保表险人的责任限额 单位:元
项目 | 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 | 无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10000 | 11000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0000 | 1000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 | 100 |
(2)保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的影响因素:车辆用途、赔偿原则、保障范围、车型大小、经营原则、责任限额、以往损失记录,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承受能力、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等。
5.保险期间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①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
②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
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赔偿处理
交强险的赔款处理流程有:
①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并向保险人提供各种材料。
②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7.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变更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牛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合同终止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8.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如下义务:
①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③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9.社会救助基金
(1)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②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救助基金的来源
①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②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④救助基金孳息;
⑤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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