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水路运输预习讲义(35)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的特点
1、船舶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费用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来确定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船速与燃油消耗量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是按租期长短支付租金的,所以船速的高低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经济效益;而且定期租船合同下,由承租人负担燃油费,所以燃油消耗的多少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成本。
2、交船与解约条款
通常规定交船期的后一天为解约日,也有的合同规定解约日为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3、租期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4、货物
通常规定,租期内承租人使用船舶只能从事合法贸易、装运合法货物,并列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
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航行区域是指定期租船合同规定的本船可以航行的限定范围,即合同中一般都列明承租人可以指示船舶前往的区域。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指示船舶前往的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
6、租金支付与撤船
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金一般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现金:一是承租人一经支付便不能撤回;二是指出租人能够无条件地立即使用租金。)
撤船系出租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其他手续
7、停租
在租期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在无法使用船舶期间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1)人员或物料不足;(2)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3)船舶或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4)船舶人干坞和清洗锅炉等。
8、还船
9、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
出租人负责支付船长和船员的工资,提供伙食和给养以及甲板和机舱的备用品及物料并支付费用,并支付船舶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船舶日常开支等。
承租人负责提供船舶燃料、淡水、垫舱物料和防移板并支付费用,安排货物装卸,支付货物装卸费及其他港口使用费、代理费、税金等费用。
10、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通常规定,出租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船舶交船时的初适航和维持船舶适航状态两个方面。
11、使用与赔偿
船长虽然由出租人任命,但在船舶使用、代理或其他营运安排上,应听从承租人的指示。
赔偿是指由于船长服从其指示,造成船舶损害,或者是出租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12、转租
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可将船舶转租给第三者,但原承租人始终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
13、留置权
合同中一般规定,当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有权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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