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48)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考试大特提供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方便考生复习备考。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国家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
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
4.劳动者及其家庭
责编:chenying评论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二章考点五05-15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二章考点六05-15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四章考点四05-1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四章考点三05-1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章节讲义汇总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