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备考辅导(12)
6.抵押权的灭失
因债务清偿而灭失
债务清偿以外的原因而灭失
抛弃
协议灭失
土地灭失
混同
7.额抵押权
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律规定
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确定前,债权转让的,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前,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抵押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确定期间或期间不明,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其它
责编:xuxiaomin评论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房地产经济特点分析02-22
- 2016年中级房地产经济背诵知识点汇总12-10
- 2016年中级房地产经济知识点背诵:土地增值税12-10
- 2016年中级房地产经济知识点背诵:城镇使用税12-10
- 2016年中级房地产经济知识点背诵:耕地占用税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