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中级)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在掌握了《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知识基础上对风险单位的特点、风险衡量内容的掌握了解程度和分析运用能力;测试学生对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关系的理解程度。检验考生对风险和保险基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以及分析和应用能力。测试考生对风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概念、保险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保险的基本分类标准及其具体种类的掌握程度;对保险的基本特征的熟悉程度;对主要的保险险种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
掌握风险单位的概念及其特点;掌握风险衡量的具体内容:损失频率与损失幅度;了解风险管理与何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经理如何运用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管理企业。
(二)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从法学、经济学、风险管理学的角度对保险的解释,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掌握保险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五大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熟悉可保风险的定义及其必备的条件;熟悉保险的过程就是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的过程;熟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基金的建立是实现保险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前提和保证;了解保险基金等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必要性;掌握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积保证;掌握保险的基本特征;了解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似之处,熟悉保险与银行在基本了职能、资金性质、资本营运方式和方向以及业务内容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三)保险的分类
熟悉保险基本分类的三种方法;熟悉保险理论分类、保险实用分类和法律分类的内容和差别;掌握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分类;掌握保险分类的四种方法;熟悉按承保风险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掌握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实际中的运用;了解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区别。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的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及实际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效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种类及具体认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立原则和具体种类;熟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物权、债权和负有法律上的责任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了解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的几种具体情况,如继承、转让和破产。
(二)诚信原则
掌握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与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熟悉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保证的含义与分类、保证的起源与适用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应了解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
(三)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熟悉代位原则的含义、种类、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物上代位权的含义、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了解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熟悉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和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近因的认定;了解确定近因的方法。
三、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的理解程度,测试考生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程序,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知识的了解、熟悉与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概述
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和划分标准,如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熟悉、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和责行免除的关系;熟悉保险合同的形式,了解一般合同的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支付有关费用、履行通知和保密等附属义务。熟悉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了解索赔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要件、效力和程序;重点掌握保险合同解除,包括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于理配置的立法原则和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无效保险合同
掌握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处理。无效保险合同包括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又包括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的人身保险合同。熟悉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了解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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