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地位和作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时,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基金合同;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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