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管理
目前,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有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和人员优势,能够满足基金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需要;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现阶段有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和职责、作用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保管{安全完整独立}
资金清算{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分为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场外资金清算}
资产核算{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投资运作监督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和作用
1、职责:…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作用:
是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关键所在。
⑴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被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⑵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可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基金。
⑶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的运作管理
(一)签署基金合同阶段{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二)基金募集阶段{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
(三)基金运作阶段{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
(四)基金终止阶段{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更换托管人或基金终止清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⑴合法性原则;⑵完整性原则;⑶及时性原则;⑷审慎性原则;⑸有效性原则;⑹独立性原则。
(三)内部控制的内容
⑴资产保管的内部控制。
⑵资金清算的内部控制。
⑶投资监督的内部控制。
⑷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内部控制。
⑸技术系统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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